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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决互联网纷争靠法律更靠自律

发布人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2-10-11 出处:中国青年报 点击量:3206次

   互联网市场上风波不断,战场从企业间的口水战到论坛、微博内的“对骂”再到法庭对决,沸沸扬扬、风风火火,让普遍用户看热闹的同时,又有些无所适从。这团乱仗里到底有无对错?在这几场互联网大战中,反垄断成为被频频举起的道德利器。诞生于传统经济时代的《反垄断法》是否适应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?

  日前,中国计算机学会青年计算机科技论坛(CCF YOCSEF)在北京召开专题论坛,来自社会科学、计算机学科等领域的学者,以及互联网业内人士,就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到底适用于“丛林法则”还是“天空法则”进行了专题讨论。

  中科院教育基金会秘书长吕本富教授认为,这两种竞争法则对于目前中国的互联网市场均不适用:“所谓‘丛林法则’就是相互打仗,弱肉强食,看谁比谁强;而‘天空’呢,当然就是各守一片天,你是你的领域我是我的领域,互联网天空很大,大家都可以遨游。我个人认为这两个比喻对于现在的互联网竞争都不太恰当。”

  他分析,互联网创立之初,确实倡导自由精神,适用“天空法则”,因此,当时的互联网的发展是开放和自由。而如今,全球共有20亿网民,互联网仅在中国就承载了1000多亿的产值,因此,互联网已经不再是一个完全自由而不受制的领域。

  同时,过于激烈的竞争也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,并会伤害到消费者利益。2010年,“3Q大战”爆发,当年11月,腾讯发布公告,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。360随即推出了“WebQQ”的客户端,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,使客户端失效,这直接损害了QQ软件与360杀毒软件使用者的权益。最终,该次大战在政府工信部等3个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解决。

如今,专家却并不支持一味依靠政府干预解决争端

 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,互联网行业的规制应以自律为主,他律为辅,“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是有利有弊的,利在于可以快刀斩乱麻,而弊在于可能会在仓促之间出现制度上的漏洞,引发下一轮的矛盾,从而使得市场失灵。因此,无论是政府干预或是国家立法,都不是处理互联网市场竞争的首要手段”。

  北京淘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曲晓东认为,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出路在于企业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意识的觉醒,“当360宣称将开发更公正科学的搜索引擎时,百度感觉到遭遇了巨大的挑战,因为其一直缺少自我完善和创新的原动力”。

  与会的多位学者表示,制定明确的行业自律规则,完善产业归置原则,是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最终选择。姜奇平认为:“目前国际通行的‘robots协议’是一个君子协定,并不具有强制性,但这不代表企业不必遵守,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企业各自的权限。这就像一只兔子在那儿走,大家都在追,这主要是因为兔子归谁不定,如果兔子归属已定,大家也就不争了。”

  吕本富则提出互联网行业自律规则的制定应遵守两条“原规则”:“第一条规则是要有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。任何一个协议,任何一个做法,违背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肯定是错的;第二是不能损害消费者利益。互联网企业开发的每一项业务都应是服务公众的,因此,企业的利益决不能与公众权益相抵触,任何互联网企业皆不能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。”